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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稅法和會計中的“視同銷售”有何差異

    • 發布時間:2023-03-03

    一、相關政策

    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四條規定: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,視同銷售貨物:

    (一)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;

    (二)銷售代銷貨物;

    (三)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,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,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(市)的除外;

    (四)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;

    (五)將自產、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;

    (六)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,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;

    (七)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;

    (八)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。

    2.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:“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:

    ??(一)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,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。

    ??(二)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,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。

    ??(三)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
    3.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五條規定:

   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,以及將貨物、財產、勞務用于捐贈、償債、贊助、集資、廣告、樣品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,應當視同銷售貨物、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,但國務院財政、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
    二、差異分析

    視同銷售在增值稅、企業所得稅、會計中都有不同的含義。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,本質可理解為增值稅“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”的鏈條終止,比如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,用于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,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;企業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,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,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;會計中的視同銷售,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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